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词条 | 大陆法系 |
释义 |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亦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大陆各国复兴罗马法,仿照法国立法模式或德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渐形成的。其成员除法国、德国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国,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利比亚、突尼斯,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及中国等。 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大陆法系 亦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因首先产生并盛行于欧洲大陆,故称。除欧洲大陆外,大陆法系的影响还扩及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判案依据。 出处:管理学卷 • 国际商务 • 国际商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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