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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陪审团
释义
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  西方国家中对重大刑事案件参加侦查、决定是否起诉的陪审组织。11世纪中期,诺曼人征服英国后,把当时法兰克的陪审制度也带到了英国。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Henry Ⅱ,1154—1189年在位)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4世纪中叶起,英国将陪审团分为大、小两种。大陪审团由12人组成。1933年除伦敦等个别地区,均取消大陪审团,《1948年刑事审判法》正式予以废除,其职权由治安法官行使。美国是目前保留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国家,其大陪审团一般由12至23人组成,成员由法官在当地选民登记册中任意挑选,采取多数表决制作出裁断。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也曾仿效英国建立大、小陪审团制度,但大陪审团不久即被取消,而只保留小陪审团。参见“小陪审团”。
出处:法学卷 • 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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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9: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