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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权利法案 |
释义 |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美国确定各州教育管理权所依据的法令。1791年批准。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修正案,其中补充有关教育的条文。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禁止建立全国性或全州性的宗教团体,保证宗教信仰自由,从而实现教会与国家分离。第十条规定,凡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也没有禁止授予各州行使的权利,皆留给各州或人民。19世纪初,美国据此开始建立州对教育的管理权,最终导致美国形成各州自成系统的公立教育制度。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权利法案 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689年10月由议会颁布。规定王位的继承顺序,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联姻的王室后裔不得继承英国王位;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废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不得在平时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议员在议会中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议会应经常召开会议等。法案限制了王权,扩大了资产阶级的权力。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实行妥协在法律上的反映。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近代史 • 英国近代史 权利法案 即“人权法案”。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美国 权利法案 《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的简称。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为限制新任英王权力,英国议会于1689年10月通过该法。共13条。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中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臣民有向国王请愿权利,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讯问等。该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确立。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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