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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举证期限
释义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规定举证期限的法理基础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所采用。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强化诉讼安定。在中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举证随时主义,即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审判准备阶段、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结束后乃至于二审等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证据,甚至在诉讼终结之后都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其缺陷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为当事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也损害了裁判的稳定性和程序的安定性。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正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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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