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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义务教育 |
释义 |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 清末民国教育思潮。基本主张是使国民都能接受强迫的、普遍的初等教育,以求国家富强。始于维新派。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康有为《请开学校折》提出:“令乡皆立小学,限举国之民,自七岁以上必入之,教以文史、算数、舆地、物理、歌乐,八年而卒业。其不入学者,罚其父母。”1902年梁启超在《教育政策私议》中阐述义务教育内涵:“及年者皆不可逃之谓”和“由国家监督,立一定之法”,分区设学。清政府1904年所颁《奏定学堂章程》中第一次规定,儿童7岁入初等小学堂,学制五年,为强迫教育。民国初教育部公布的“壬子·癸丑学制”明确规定:小学四年毕业,为义务教育,6周岁入学,并在1914年12月教育部公布的《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再作强调。1915年袁世凯颁布《特定教育纲要》,总纲第一条即“施行义务教育”。受新文化运动民主思想影响,义务教育更得提倡。1917年第三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议决《请促进义务教育案》,次年又通过《推行义务教育案》,推动政府厉行义务教育。1918年山西宣布厉行义务教育。1920年教育部通令全国在1921—1928年分期完成义务教育。推行义务教育渐成全国共同认识与行动。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设“教育专章”,规定6~12岁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逾龄而未受教育者“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唯因战争频仍已难实行。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 依照法律规定,适龄人口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国外一般亦称“强迫教育”。1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12岁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这是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国实行义务教育大都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义务教育年限不一,有九年、十年或十年以上的。中国自清末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起,北洋政府、国民政府都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但从未实现。新中国成立后,于1986年4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修订,以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限为九年。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原理 • 总论 义务教育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国民教育。包含五层含义:(1) 国家出台法律,强制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国民教育;(2) 国家有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设施、提供教育经费的义务;(3) 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适龄儿童实行免费国民教育;(4) 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5) 全社会有监督和捍卫学龄儿童接受国民教育的义务。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义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并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出处:经济卷 • 社会保障 • 社会福利 • 教育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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