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词条 | 第三人 |
释义 | 第三人 第三人 即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见“代理”。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第三人 ⑴ 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就成为原告,而原来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成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是既非原告,亦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之后,法院对该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在此期间原告撤诉或调解成立,即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⑵ 在行政诉讼中,独立于原告和被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其诉讼地位来看,大致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行政诉讼设定第三人制度,旨在实现诉的合并,避免重复诉讼;同时也为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此外,行政诉讼理论并不严格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就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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