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简易程序 |
释义 |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的简化。在中国,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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