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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释义
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中国最早的法定女学章程之一。清学部于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颁布。包括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考录入学、编制设备、监督教习管理员、教职义务六章39节。以“启发知识,保存礼教,两不相妨”为原则,“以养成女子小学堂教习,并讲习保育幼儿方法,期于裨补家计,有益家庭教育为宗旨”;每州县必设一所,官立,允许民立,官立者学生免学费;修业四年,招收高小毕业年15岁以上者,毕业后有义务充当女子小学堂教习或蒙养院保姆三年;以注重女德、家庭教育、生计与女子技艺、身体强健、小学各教科和保育科、言语、学习方法等训练为原则;课程为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术、格致、图画、家事、裁缝、手艺、音乐、体操;教育科内容顺序为教育原理,家庭教育法,保育法,小学堂教授管理训练之法,家庭、国家、学堂之间教育关系,教育实习。监督、教习、仆役均以女子充任,男性职员须笃行端品、究心学务、年满五十,且办公处所不得与学堂相混;一律住宿;禁止自行择配;禁止参加政治集会演说。设附属女子小学堂、蒙养院一所,以供实习。是对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禁办女学的突破。1912年“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后废止。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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