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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管辖权异议
释义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为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 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3) 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4)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法院不予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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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