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词条 | 京察 |
释义 | 京察 京察 考核京官的制度,历代有所区别。明代规定六年举行一次,被处分官员有四等,因于南、北两京分别进行,故有南察、北察之分。清代改为三年一次。京察标准分四格:一守,二才,三政,四年。不合格者按六法,分别惩处。翰林院所属各官京察列一等者可任知府或道员。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京察 明清时考核京官的制度。明规定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官吏自己向皇帝陈述,五品以下官吏由吏部主持考核。按一定标准考核后,给予奖惩。清改为三年。规定部院司员由长官考核;部院等独立机构长官、三品长官由吏部开列事实,四、五品长官由王、大臣分别等第,详呈皇帝裁定。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古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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