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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存天理灭人欲
释义
存天理灭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  儒教修养的根本要求。语出《程氏遗书》卷二十四:“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程氏遗书》卷十五:“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朱熹继续强调存天理、亡人欲的必要:“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他主张“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后人将程、朱的主张概括为“存天理,灭人欲”。朱熹把人欲规定为超出必要生存条件以上的额外要求:“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存天理,灭人欲”的实际意义,就是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名分,不要越轨,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出处:宗教卷 • 古代宗教 • 古代中国宗教 • 儒 教 • 教 理
存天理灭人欲  亦称“穷天理,灭人欲”。宋明理学家关于教育目的的纲领性命题,尤其贯穿于道德修养过程。《礼记·乐记》最先将“天理”与“人欲”对举:“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意谓人受外物所感而好恶不知节制,即人为物化,即灭天理而穷人欲。北宋张载承其说,《正蒙·诚明》:“上达反天理,下达徇人欲者与?”其所谓“天理”是指“能悦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程朱将“天理”与“人欲”完全对立,以道德纲常为“天理”,认为“不是天理,便是人欲”(《二程遗书》卷一五),“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一二),“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熹肯定正当的生活需求,但不允许逾越界限:“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语类》卷一三)陆九渊不赞同“天理”“人欲”之辩,却也肯定“明理”和“惩忿窒欲”。王守仁将“致良知”理解成存天理灭人欲过程,“只要去人欲,存天理,方是功夫。静时念念去欲存理,动时念念去欲存理”,“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传习录上》)明清多有学者主张理欲未必冲突,甚至理存乎欲。明罗钦顺认为,人之所欲,固出于天,欲与喜怒哀乐皆性之所有,如何可去?明清之际王夫之认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四书训义》卷二)戴震更认为:“理者,存乎欲者也。”(《孟子字义疏证》)倡导存理灭欲乃是“后儒以理杀人”(《与某书》)。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学说、概念、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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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