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近代史 • 英国近代史
词条 | 人身保护法 |
释义 | 人身保护法 人身保护法 17世纪英国议会制定的保障人身权利的法律。辉格党在反对斯图亚特王朝任意逮捕并无限期监禁其党徒的斗争中,迫使国王查理二世于1679年5月26日签署。1816年、1862年又作了补充。共20条。该法规定必须有法院的拘票,才能逮捕人,被捕者必须视押送距离远近而限定于短期内(3至20天)送交法庭,否则即须予以释放,但它不适用于债务人。政府有权终止该法的效力。此法为个人自由提供了宪法性保护。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近代史 • 英国近代史 人身保护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国会为限制国王政府专横,保障人身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679年由议会通过后迫使国王查理二世(Charles Ⅱ,1660—1685年在位)于5月26日签署。主要内容是: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被逮捕;被捕者在受审前有权向法官请求发出“人身保护令”,限期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审查逮捕理由不正当或不充分者,应当立即释放。但该法对“叛国罪”和“重罪”不适用,且在非常时期国会还可中止施行。1861年、1862年、1960年等多次作了补充。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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