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附带民事诉讼 |
释义 |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 ⑴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解决由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由于具有可以利用刑事诉讼中查证过的材料、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避免刑事与民事裁判相抵触等优点,各国大都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前提起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⑵ “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并作出裁判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争议的解决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民事争议的解决可适用和解、调解;民事争议的当事人与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行政争议与所附带的民事争议既可同时审理、同时裁判,也可先审理和裁判行政争议。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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