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词条 | 求偿权 |
释义 | 求偿权 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在该连带债务消灭之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应当负担的债务份额,在连带之债成立时已经确定。但因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全部、一部或者不请求其履行债务,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因此,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求偿权的范围,应为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还应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及非可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如共同诉讼的诉讼费用等。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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