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词条 | 职业学校法 |
释义 | 职业学校法 职业学校法 国民政府教育部1932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是《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的配套法规。规定以培养青年生活知识与生产技能为宗旨。职业学校设置以单科为原则,有特别情形,得设数科,并酌情附设各种补习班。分设为初、高两级:初级职业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或相当程度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职业学校招收初级中学毕业或相当程度者,修业年限三年,或招收小学毕业生或相当程度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之学校规程、教学科目、设备标准、课程标准、实习规程等,由教育部规定;学生以不收学费为原则。次年又颁发《职业学校规程》,对职业学校设置、培养目标、招生、修业年限、设科、管理、经费、设备、实习、教员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关于职业学校教育目标,提出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养成劳动习惯、充实职业知能、增进职业道德、启发创业精神。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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