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土地制度与农业
词条 | 职分田 |
释义 | 职分田 职分田 亦称“职田”。北魏至明初按品级授给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亦按级给公田十五顷至六顷不等,为授职田之始。隋京官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唐给内外官吏永业田外,给职分田,京官自一品、外官自二品以下至九品给田十二顷至二顷(外官九品为二顷五十亩)。宋给外官知藩府以下田二十顷至二顷,京官不给。金给外官三品以下田三十顷至二顷。元亦只给外官,按察使以下田十六顷至一顷。明初沿元制,后收回,名“还官田”,折给俸钞禄米。职分田于解职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宋时特称“职租”。唐规定租额最高不得过每亩六斗,官吏并不遵行。因苛扰农民,一度停给职田。宋曾议停给,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然未实行。元亦一度停给,不久恢复。明、清废止职分田制度。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土地制度与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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