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词条 | 联邦摄政法 |
释义 | 联邦摄政法 联邦摄政法 德国纳粹政府1933年4月制定。规定根据总理的要求任命各邦摄政,普鲁士总理由联邦总理兼任。摄政由纳粹党党魁担任,效忠希特勒,负责监督各邦遵守联邦总理规定的大政方针,并总揽各邦政府下列权力:(1)任命与撤换政府官吏和法官;(2)解散邦议会;(3)起草并公布法律。根据该法,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各邦的控制。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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