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思想和学说 • 外国政治思想和学说 • 术 语
词条 | 正义两原则 |
释义 | 正义两原则 正义两原则 美国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对最广泛而完整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拥有平等的权利,这一基本自由体系是与适合于所有人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容的。即要求适合于所有人的基本自由的制度,要求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a)在与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并且(b)与在机会公正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联系在一起。第二条原则的两项内容又分别称为“机会的差别原则”和“公平平等原则”。它们应用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即用可以使社会中最少得益成员得到最大好处的方式来分配。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的适用是根据词典式次序进行的,这又被称为优先原则。具体为:在一个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社会里,第一条原则对第二条原则具有绝对优先性;在第二条原则中,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比如,根据第一条原则情况A优于另一种情况B,那么即使根据第二条原则情况恰好相反,也必须选择A。罗尔斯认为这两项原则是个人和社会的实践活动的基础,它们的实现能为一切人保证平等的机会。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思想和学说 • 外国政治思想和学说 • 术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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