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词条 | 公共秩序保留 |
释义 |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 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若发现该外国法的适用或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将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即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为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但名称略有差异,除“公共秩序”外,还有“公共政策”、“法律政策”、“特殊政策”、“公共利益”等。对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可以诉诸保留的场合,各国立法均无明确界定,这就增加了该制度适用的广泛性。中国立法肯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留 著作权限制制度之一。为了公共利益,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或者对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作品著作权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体现的精神是,任何作者都只能在不违背本国或其权利主张地国的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行使其著作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本同盟任何成员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于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通过法律或条例行使许可、监督或禁止的权力,本公约的条款绝不应妨碍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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