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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释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在中国,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述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出处:法学卷 •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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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