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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巴拿马运河条约 |
释义 | 巴拿马运河条约 巴拿马运河条约 美国和巴拿马订立的关于巴拿马运河的条约。有新、旧之别。旧条约称《海-布诺-瓦里亚条约》或《一九○三年巴拿马运河条约》,简称《一九○三年美巴条约》。1903年11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条约规定:美国以一次付给巴拿马1000万美元和每年支付租金25万美元的低价,取得开凿运河和“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运河和运河区的权利;美国有权在运河和运河区驻军或建立要塞。由于巴拿马人民的长期斗争,美、巴政府于1977年9月7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亦称《一九七七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经营条约》(简称《巴拿马运河中立条约》),取代旧条约。新条约于1979年10月生效,到1999年年底期满。主要内容:取消运河区,巴拿马对运河和运河区拥有主权,但美国仍被授权经营、维修、改建和保卫运河;美国须逐步向巴拿马移交这些权利,至条约期满时全部移交完毕。新约还规定美国船只和舰艇有迅速通过和无条件通过运河的永久权利;美国、巴拿马共同保证运河永久中立。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近代史 • 拉丁美洲近代史 巴拿马运河条约 美国和巴拿马订立的关于巴拿马运河的条约。有新旧之分。旧约简称《美巴条约》。1903年11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条约规定:美国以一次付给巴拿马1000万美元和每年支付租金25万美元的低价,取得开凿运河和“永久使用、占领和控制”运河和运河区的权利;美国有权在运河和运河区驻军或建立要塞。由于巴拿马人民的长期斗争,美、巴政府与1977年9月7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经营条约》,取代旧约。新约于1979年10月生效,到1999年年底期满。主要内容:取消运河区,巴拿马对运河和运河区拥有主权,但美国仍被授权经营、维修、改建和保卫运河;美国须逐步向巴拿马移交这些权利,至条约期满时全部移交完毕。新约还规定美国船只和舰艇有迅速通过和无条件通过运河的永久权利;美国、巴拿马共同保证运河永久中立。 出处:交通卷 • 水路交通 • 水路交通史 • 公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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