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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巴西民法典 |
释义 | 巴西民法典 巴西民法典 ⑴ 巴西合众国(1968年更名为巴西联邦共和国)制定,1916年颁布施行。该法典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由总则和4编构成。总则规定全部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各编的排列次序和德国不同,第1编是家庭法,第2编是物权法,第3编是债权法,第4编是继承法。由于巴西的商法典制定于民法典之前,对商业领域内的私法一般原则已作了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另行制定单行法律加以解决。 ⑵ 2001年通过,2003年起生效。1964年巴西发生军事政变,军政府统治者为稳固自己的权力,于1969年组织委员会,旨在起草一部新民法典。委员会经过6年的工作,向政府提交了《巴西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该草案于1975年提交给国民大会,1984年得到众议院的批准。次年巴西回归民主体制,同一草案最终于2001年8月8日获立法机关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共3编232条,包括人、财产和法律事实,它们是对所有法的分支部门的共同规定;分则共5编1814条,包括债法、企业法、物法、家庭法、继承法。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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