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词条 | 市易法 |
释义 | 市易法 市易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王韶在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吸收各行铺(入行铺户)、牙人充行人和牙人。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八十七万缗作本。凡市上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可用财物抵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十分之一,全年加倍。官府所需货物由都市易司供应。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二十一个城市。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南宋时废止。见《宋史·王安石传》、《文献通考·市籴一》。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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