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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共同管辖
释义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权管辖的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例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例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选择管辖是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实践,适用共同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2)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上级法院应当予以纠正。(3)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参见“选择管辖”。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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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