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法定证据制度 |
释义 |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在这种证据制度中,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无需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产生于封建社会,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盛于16—18世纪,且其影响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当时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中均规定了这种证据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的《加洛林纳刑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等。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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