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宗教卷 • 宗教学 • 著 作
词条 | 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 |
释义 | 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 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 中央红军1936年4月在川康藏区道孚县制定的宗教事务法令。编入《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长征时期)。共10条:(1) 保护喇嘛和喇嘛寺以及经书佛像。(2) 喇嘛寺土地不没收,可以出租。(3) 信教自由。不得强迫信教,已当喇嘛的可以还俗,并可分得土地。(4) 喇嘛寺不得干预政府行政,但喇嘛个人有参加政权的权利。(5) 喇嘛有外出念经自由,但报酬得由群众自愿。(6) 喇嘛及喇嘛寺有经商自由,但不得用大斗小秤与高利盘剥。(7) 喇嘛寺及喇嘛之枪支,必须在政府登记,领取使用证。(8) 喇嘛修理寺庙及举行斋醮时,不准派差、派款或估要财物,但群众自由乐捐,政府不禁。(9) 法律面前无论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样依法处理,执法之权属于政府。(10) 喇嘛寺堪布由喇嘛寺全体喇嘛公推,经由当地政府呈请中央(博巴)政府批准授职。 出处:宗教卷 • 宗教学 • 著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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