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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释义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的协商会议上通过。2004年5月17日起生效。目的在于禁用或限制生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定禁用9项持久有机污染物,并同意如果有新的化学品符合某些持续性和跨界威胁的标准,可以审查和补充该公约。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该公约也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2年)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2004年11月11日起对中国生效。截至2013年5月,有179个缔约方(178个国家和欧洲联盟)。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亦称“POPs公约”,为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制定,2001年5月22日订于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三个附件分别列举了滴滴涕、多氯联苯等12种受到管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要求缔约方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对它们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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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