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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法治 |
释义 | 法治 法治(fǎ zhì) 按照法律来治理、处理。《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 出处:语词卷 • F • fǎ • 法 法治 “人治”的对称。以制约权力、保障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以法律制度为主导调控形式,以普遍法律规则为根本行为尺度及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它强调权力制约、权利保障、“良法至上”和司法独立,特别是强调无论国家元首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受法律同等约束,因此它必然以民主体制为前提,与人治相对立。法治也不同于法制,后者更主要是指法律制度,只要有法律制度就可称为法制。没有法制就不会有法治,但有法制并不等于就有法治。古代中国秦始皇的严刑峻法、德国纳粹的法律恐怖都可称“法制”,但不可称“法治”。古希腊先哲柏拉图晚年就开始了从“哲学王”的人治思想向“法律的仆人”的法治思想的过渡;亚里士多德则把城邦制度看成是全城邦居民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并认为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中世纪中后期,英国就形成了“the rule of law”的概念 ,意为“法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资产阶级启蒙家也积极倡导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与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近代德国,则有了“Rechtsstaat”的概念,意为“依法施政”或“依法而治”。中国先秦法家虽也阐发过“法治”思想,但这种“法治”建立在“法自君出”基础上,甚至与“术”、“势”相结合,不能约束君主,与约束“统治者”的西方法治观念在基本价值取向上有着深刻差异。现代社会的法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其内涵包括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目的。 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法治 与“人治”相对。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在中国,战国时法家大力提倡,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把法治和术治、势治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倡导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现代社会的法治则更强调法律与所在社会的互动、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注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出处:哲学卷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历史唯物主义 法治 与“人治”相对。战国时期法家的政治主张。主张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强调“民一与君,事断于法”(《太平御览》卷六三八慎子语)。主张“任法而不任智”(见《艺文类聚》卷五十四)。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之本。其理论核心为加强封建君主专制政权。为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所提倡。前期法家中,慎到和申不害,分别主张用“势”和“术”来推行法治。商鞅强调统一法令“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并以“壹刑”、“农战”等政策为其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韩非兼取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之长,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规定一切都“断于法”,“一法而不求智”(《韩非子·五蠹》),“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有度》)。实行法治的关键是掌握“刑”、“赏”“二柄”。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奸劫弑臣》)。用“循名责实”办法考核、奖励官吏。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采取“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的用人原则,重用“法术之士”。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思想和学说 • 中国政治思想和学说 法治 战国时法家提倡的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把法治和术治、势治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以期达到巩固君主统治的目的。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法治 法家的政治主张。李悝、商鞅、韩非等所提倡。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总结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实践,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治理论。“法”指的是体现当时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术”指的是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势”指的是君主的地位和权力。法治的主要内容是“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规定明确的法律,并公布于众;法律要统一、稳定,并要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加以修订;奖励耕战,严格执行赏罚制度,“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废除世袭贵族的分封制、世袭制,实行“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的官吏选拔制度;并要求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 出处:哲学卷 • 中国哲学史 • 术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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