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词条 | 宣告失踪 |
释义 |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其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参见“宣告死亡”。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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