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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政院
释义
宣政院
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由帝师兼领。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蒙古至元元年(1264年)始置,初名总制院,院使秩正二品。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院使升从一品。其正使以下,必以僧为副使。遇地方有事,设行政院驻当地处理。重大军政事务,由宣政院与枢密院议处。
出处:宗教卷 • 佛教 • 称谓、教职、教制
宣政院  官署名。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始置,初名总制院,院使秩正二品。二十五年(1288年)以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根据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改为宣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议处。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宣政院  官署名。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由帝师兼领。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政。忽必烈至元元年(1264年)始置,初名总制院,院使秩正二品。二十五年以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据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改为宣政院,院使升从一品。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议处。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古 代
宣政院  官署名。元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始置,初名总制院,院使秩正二品。二十五年,以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根据唐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改为宣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议处。各地方设僧录、僧正、都纲司,总隶于宣政院。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藏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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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6: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