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词条 | 平米法 |
释义 | 平米法 平米法 明中叶在江南实行的调整赋税负担的措施。明苏、松等府田赋负担极不平均。田亩科则每亩从升、合起到七斗不等,最重的在一石以上;按科则派粮又轻重不同,每石米折价从二钱五分起到七八钱不等。宣德八年(1433年)江南巡抚周忱创平米法,对科则重的田土派轻粮,缴纳折色、轻赍,如科则为七斗的,以每石二钱五分派银,每亩征银一钱七分五厘,负担减轻。科则轻的派重粮,缴纳本色,负担增重。又将官民田地所纳耗米划一征收。科则轻重还用纳耗调剂。所收溢额耗米存仓,以便来年减征。天顺初,浙江杭、嘉、湖等处也仿上法定官民田平米则例。后江南赋税均照平米法原则征收,实施办法有修改。嘉靖十六年(1537年)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又进一步均平田粮措施,行征一法。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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