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洛美协定 |
释义 |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 《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共同体9国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济援助。后又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签订了第2、第3个《洛美协定》。第4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续签,有效期10年。截至1999年底,签字国增至86个。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5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于6月在贝宁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全称《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2003年4月起生效)。《洛美协定》就此终结。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 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共体9国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规定欧共体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援。后又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二、第三个《洛美协定》。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续签,有效期10年。于2000年期满。2000年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取代原先的《洛美协定》。其有效期为20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 出处:经济卷 •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关系 • 经济一体化 洛美协定 全称《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共体9国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规定欧共体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援。后又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二、第三个《洛美协定》。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续签,有效期10年。于2000年期满。2000年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取代原先的《洛美协定》。其有效期为20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国际现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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