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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非战公约 |
释义 | 非战公约 非战公约 全称《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法、美、英、比、德、波、意、捷、日等国于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订,故亦称《巴黎公约》。因由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Frank Billings Kellogg,1856—1937)发起,故亦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至1933年,加入国共有63个。公约规定:禁止缔约国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要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但在订约的同时,美、英、法等国都先后发表了备忘录、声明和保留条件,以“保留”“合法的防卫权”为借口,声称各国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诉诸战争”。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国际现代史 非战公约 全称《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法国、美国、英国、比利时、德国、波兰、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日本等国于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订。因由法国外长白里安(Aristide Briand, 1862—1932)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Frank Billings Kellogg, 1856—1937)发起,故亦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或《巴黎公约》。公约规定:禁止缔约国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要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但在订约的同时,美国、英国、法国等国都先后发表了备忘录、声明和保留条件,以“保留”“合法的防卫权”为借口,声称各国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诉诸战争”。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国际政治 • 国际关系重要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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