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词条 | 自然法学派 |
释义 |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欧洲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为同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现代)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亦称“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意大利的贝卡里亚等为主要代表。他们在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下列共同主张:(1) 反对神学法学;(2) 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并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说、天赋人权说密切联系起来,以此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