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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济贫法 |
释义 | 济贫法 济贫法(poor law) 英国16世纪后历次颁布的救济贫民法律的总称。英国政府为缓解城市贫民和失业者队伍扩大所导致的社会危机,1597—1598年颁布实施《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负责济贫人员向贫穷老人、病人和儿童提供救济,并给予少年儿童适当教育和监督。1601年的济贫法称“旧济贫法”,视照顾穷人的生活、救济无工作者为教区责任。17世纪初,北美殖民地曾循旧济贫法之例通过类似法令。183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规定穷人、流浪汉、失业者一律到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的习艺所做工。20世纪上半叶,为公共福利制度取代。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济贫法 旧译“恤贫律”、“救贫法”。英国政府制定的救济失业贫民的法律。英国统治者对大批在圈地运动中丧失土地、成为无业贫民的农民采取的一些救济措施。规定各地教区得征税充济贫费用,凡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曾从事劳动的失业者可领取救济金。1601年正式颁布《济贫法》,把当时的有关规定加以汇集。规定只给病残者以救济,有劳动能力者必须进劳动习艺所从事苦役。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外国经济史 济贫法 释文见经济史类。 出处:经济卷 • 社会保障 • 社会救助 • 古代救助 济贫法 旧译“恤贫律”、“救贫法”。17—18世纪英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救济失业贫民的法律。英国统治者对大批在圈地运动中丧失土地、成为无业贫民的农民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如规定各地教区得征税充济贫费用,凡在教区居住一定年限并曾从事劳动的失业者可领取救济金。1601年正式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把当时的有关规定加以汇集。规定只给病残者以救济,有劳动能力者必须进劳动习艺所从事苦役。以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又陆续颁布了《住所法》(1662年)、《吉尔伯特法》(1782年)、《斯皮纳姆兰法》(1795年)等“济贫法”。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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