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继承
词条 | 继承法 |
释义 | 继承法 继承法 有广狭两义。广义是规定各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制度(如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制等)和财产继承制度。狭义是规定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在狭义上使用。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继承制度脱离身份继承制度而独立,并最终取代身份继承制度后才出现的法律制度。各国民法大都设有专编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方法,但也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其内容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一般为:继承开始时间;继承开始地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剥夺等。中国历代律例均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作为独立的继承法,则以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开始起草、1911年(清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编《继承》为嚆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继承 继承法 伊斯兰教法主要门类之一。是指以《古兰经》和圣训有关明文规定为基础,通过教法学家对经、训规定的研究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法律实践情况形成的关于穆斯林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继承)、遗嘱继承、继承障碍、遗产管理、遗产赠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逊尼派的继承法主要特点有:(1) 法定继承与份额继承相结合,亡者净资产的三分之二须用于法定基础,三分之一适用于遗嘱继承;(2) 给伊斯兰教兴起之前没有继承权的女性亲属以适当的份额,可得同一级男子的二分之一份额;(3) 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遗产分割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4) 妨碍继承的是:不信教或叛教(非穆斯林不得继承的财产)、致被继承人伤亡(直接或间接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者)、奴籍(奴隶不能继承主人财产)、非法婚姻所生(私生子女不得继承生父财产)等。什叶派根据本派的教法原则,承认法定继承并制定了以维护夫妻为核心的三代直系血亲权益的新的继承法。 出处:宗教卷 • 伊斯兰教 • 教法、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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