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应诉管辖 |
释义 | 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 亦称“默示的协议管辖”。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案件本没有管辖权,由于原告起诉至受诉法院,而被告未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当事人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的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日本法律规定,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言词辩论者,法院有管辖权。但在其立法中,并无独立的管辖异议期间,而是将应诉时间视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无异议的重要标志就是应诉,而应诉即意味着无异议,应诉管辖基本等同于无异议管辖。参见“协议管辖”。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