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词条 |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污染案 |
释义 |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污染案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污染案 对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污染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案。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爆炸起火,造成严重核污染,31人死亡,237人受到严重的放射性损伤,附近13万居民紧急疏散,官方公布损失在35亿美元。苏联最高检察院对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提起公诉。1987年7月29日做出判决。核电站站长布留哈诺夫因未能保证核电站的安全运行,未能使核电站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核电站的使用规则和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一系列与他职责有关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在已经知道核电站及其附近地区的辐射程度后,为制造事态不严重的假象而不组织人们紧急撤离污染区,被判处10年徒刑。罗戈任等其他3名有关工作人员,分别被判处5年、3年和2年徒刑。 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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