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俄罗斯苏联
词条 | 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
释义 | 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的简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8年9月16日通过《关于户籍法、婚姻家庭与监护的法典》。该法典强调结婚必须到民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首次提出了夫妻中一方居住地的变更并不对另一方形成跟随迁移的义务,婚姻并不形成夫妻间财产的共有关系,每一方都可以参与一切法律所容许的财产法律关系;同时,禁止过继自己的子女和收养自己的子女。该法典第一次把婚姻和家庭立法从民法中区分出来。1926年11月19日通过的《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在总结1918年法典实行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而成,共143条,由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间的相互关系、监护及保佐、户籍登记4篇组成。该法典承认了事实婚姻;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均为18岁;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仍为其单独的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准许收养,但以被收养人为幼年或未成年人,并以收养人绝对保证儿童的利益者为限。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俄罗斯苏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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