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词条 | 混合法系 |
释义 | 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尚无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前者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系混合组成的法律体系,后者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混合组成的法律体系。随着世界文化和经济交往的频繁,一个法律体系中混同其他法系的特征普遍存在,但构成混合法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有明显的混同特征的法律制度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得到民众和政府的认同接受,并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形成结构上的冲击,比如公法与私法分别采用不同的法系模式。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教授沃尔顿(Frederick Parker Walton)在1899年的《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混合法系概念。20世纪50年代,经苏格兰法学家史密斯的努力,混合法系的研讨受到了法学界的重视。学界普遍认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菲律宾和波多黎各等国家和地区属于混合法系的代表。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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