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词条 | 英美法系 |
释义 |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亦称“普通法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和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传播到世界各地。美国虽采用英国法,但对英国法有很大的改动,并以制定成文宪法等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属于英美法系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以及中国香港等。 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英美法系 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出处:管理学卷 • 国际商务 • 国际商务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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