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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录科
释义
录科
录科  清代对未通过科试之生员提供的补考。以使继续获得乡试资格。清制,凡科试一二等及三等前列(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之廪、增、附生,准送乡试。三等其余人和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贡生、荫生等名不列于学宫未经科试者,准予乡试之年七月由学政考试。考试内容依科试例,定为四书文一篇、策一道、五言八韵诗一首,默经一段、《圣谕广训》一二百字。考试录取送赴乡试的数额,顺治二年(1645年)定各省每举人一名,可有20名;乾隆九年(1744年)定为每举人一名,大省可录送80名,中省60名,小省40名,台湾录送200名(后改为300名)。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选举与科举
录科  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之考三等者,或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过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出处:中国古代史 • 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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