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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马克思主义法学
释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  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阐述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产生于19世纪。基本观点包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剥削阶级的法律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无产阶级废除了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必须创建自己的法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以后培养了大批无产阶级法学家,他们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在列宁、斯大林的领导下,从事社会主义法制工作,协助制定了社会主义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典及其他法律,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们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历史方面,在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以及国际法学方面,撰写了大量著作,初步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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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9: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