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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
释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  德意志帝国1871年4月16日颁行。它是对《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作修改而制定的。共14章78条。其内容依次为:联邦领土,帝国立法,联邦参议院,元首,帝国议会,关税制度,铁道制度,邮政电信制度,海上交通,领事制度,军事,财政,争讼调停,一般规定。该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或国民议会的成果,而是一系列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帝国宰相俾斯麦(Otto Fürst von BismarckSchönhausen,1871—1890年在任)铁与血政策的结果。因其内容集中体现了俾斯麦的意志,故有时将其称为俾斯麦宪法。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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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6: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