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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菲律宾宪法(1935) |
释义 | 菲律宾宪法(1935) 菲律宾宪法(1935) 1935年2月菲律宾根据美国国会1934年的《泰丁-麦克杜菲法案》而制定,同年3月由美国总统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933—1945年在任)批准生效。由序言、正文17条和附则三部分组成。规定:在菲律宾成立自治政府,10年后宣布独立,成立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立法权由一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宪法颁布后,菲律宾虽然有了自治政府,但直至1946年7月菲律宾独立前,其政治、经济大权仍由美国控制。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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