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词条 | 残疾军人 |
释义 | 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 在中国,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不同等级取得对应抚恤待遇。由部队规定的审批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出处:军事卷 • 军队政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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