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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葡萄牙宪法(1933) |
释义 | 葡萄牙宪法(1933) 葡萄牙宪法(1933) 葡萄牙于1933年颁布的国家基本法。分上下2篇,共181条。上篇自第1条至第70条为基本保障,共14章;下篇自第71条至181条为国家之政治组织,共7章,并附补充条款。该宪法规定,设立国民议会为立法机关,由议员120人组成,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另设社团议院,为经济产业代表机关,属咨询与建议机构;政府称为部长会议,首长为总理,由总统任免,向总统负责,各部部长向总理负责;总统为国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但无连任限制,总统有权随意任免总理,召集并主持部长会议。该宪法鉴于1926年以前的政局过于混乱,特别加强政府权力,而限制议会的权力,议会会期每年不得超过3个月,政府不仅完全独立于议会之外,且凌驾于议会之上。还详尽规定了人民自由与权利之保障。该宪法最大特点是将选举权仅赋予一家之长,由家长分别选举国民代表和总统;社团议院议员由同业公会或工会中挑选代表组成。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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