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管理学卷 • 公共管理 • 公共行政
词条 | 区公所 |
释义 | 区公所 区公所 中国县、自治县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的管辖若干乡、镇的政府派出机关。主要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工作。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 出处:管理学卷 • 公共管理 • 公共行政 区公所 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与作为一级政府的区人民政府并行。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不设区政府,保留区公所,由县人民政府委派若干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种事项、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监督并协助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1986年国务院规定,除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外,县以下一般不再设立区公所。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当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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