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北方地区
词条 | 蒙古律例 |
释义 | 蒙古律例 蒙古律例 清政府在蒙古族习惯法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崇德八年(1643年)初颁。乾隆六年(1741年)重订,六十年(1795年)再次增订,以蒙、满、汉三种文字刊印颁行。共12项,209条。其中官衔24条,户口、差徭23条,朝贡9条,会盟、行军13条,边境卡哨17条,盗贼23条,人命10条,首告5条,捕亡20条,杂犯18条,喇嘛例6条,断狱29条。法规维护蒙古贵族的封建特权,而对牧民应承担封建义务之规定则颇苛细,处罚极严。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北方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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