❷清代都察院按省区划分的十五个监察机构总称。即京畿道、河南道、江南道、浙江道、山西道、山东道、陕西道、湖广道、江西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云南道、贵州道。初制,仅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六道授予印信,湖广以下八道均为坐道,不处理政务。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制,各道均给印信,并按道确定御史名额和职掌。此后,每道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监察御史各道员额不等。各道除各自稽核所管省份刑名(京畿道兼管直隶、盛京,陕西道兼管甘肃、新疆)外,分工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末改革官制,分为二十道,十五道之名废。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